讀者來信詢問《蘋果》,房屋租約就快到期,想要退租換租別處,租屋處設備經檢驗後也都完好無缺,但怕房東不退回押金,這樣能在最後2個月時不繳房租,讓房東用押金去扣嗎?
德益法律事務所律師蔡皇其表示,《民法》第440條規定,當房客遲繳2個月租金時,房東可以請求終止契約,所以現在租賃實務上,房東會請求2個月的押金,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。但其實押金擔保的不只是租金,也是要拿來擔保租客對房子使用上的損害或是價值上的滅失,所以不建議用這樣的方式來抵銷房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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